民可以告官 凸显法制意识提升
我国1982年开始试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1987年以前,我市法院未曾受理行政案件,据记者了解,发生在芜湖的第一起“民告官”官司,是1987年一起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而状告市公安局的案件。
原告葛某当年24岁,是某厂车间工人;被告是芜湖市公安局。一名青年为何状告市公安局呢?原来,1987年3月10日晚上9时许,葛某与弟弟从团结路(今赭山路)其父住处返回造船新工村宿舍。行至新工村12栋时,葛某无故被迎面而来的管某、李某殴打(后管某、李某各被治安拘留7天),该事件被刘某、李某劝解平息。刘、李离去后,葛某的同学黄某闻讯赶至现场。葛某因被打不服,要黄某陪他找寻对方。他们在行至造船厂大车间门前公路时遇到李某,怀疑李某也参与了刚才的殴打,即盘问李某:“你也打我的吧?你的背后为什么有泥?”李某辩解说:“我没有打,也不认识对方,背后是石灰不是泥。”并将上衣脱下来给葛某看(衣袋内有广州牌手表一块)。葛某接过衣服趁李某不备,一腿将李某扫倒,李爬起来边跑边喊“救命”,随即向弋矶山派出所报案。事后,葛某将李某的衣服非法扣留,直到派出所通知他谈话时,才将衣物交给他人转送李某。事后,芜湖市公安局认为葛某的行为已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1987年6月30日裁决给予葛某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葛某不服,故起诉到当时的新芜区法院。
在这第一起“民告官”案件中,原告葛某委托了同事沈某以及市法律顾问处的张嵚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而被告市公安局委托了新芜公安分局的一名民警作为代理人。新芜区法院在位于今市检察院的一楼法庭开庭,并于1987年7月27日下达了编号为“(1987)新法行字第1号”的《民事裁定书》。在裁定书里,新芜区法院裁定维持市公安局对葛某的申诉裁决,案件的诉讼受理费30元由原告葛某承担。
收到新芜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后,葛某不服,向市中院申请复核。市中院组成了合议庭复核了该案,并于1987年8月21日作出了编号为“(1987)芜法行核字第001号”的《行政裁定书》,认为葛某在自己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后理应向公安机关报案,提请查处,但他却采取非法手段,在公共场所对无辜者进行盘问,并将其踢倒在地,扣留其衣物,其行为已扰乱了公共场所的共同生活之准则,构成了扰乱治安秩序的行政责任。因此,市中院驳回了葛某的申请,维持了新芜区法院的裁定。
在镜湖区法院的档案室里,记者找到了当年的案卷材料(如图)。从案卷材料上可以看出,当年的行政诉讼还不很规范,比如一审时使用的是《民事裁定书》,二审时却是《行政裁定书》;1987年的诉讼费就达到了30元,可是现在的诉讼费已经降低了很多;另外,与现在15天的上诉期相比,当年的上诉申请(复核)期非常短,只有5天。
1990年10月1日,我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行政审判工作开始进入正轨。据《芜湖市志》记载,1991年,全市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上升幅度很大,相当于前4年行政案件收案数的总和,而且类型增多,由过去的行政案件,扩展到土地、城建、工商、收容审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发放抚恤金等。199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46件,比上年增加15件。1996年以后,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受案范围扩大到技术监督、烟草专卖、房屋登记、物价、税务、劳教等领域,“民告官”案件的增多,从一个方面表明市民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