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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断供迫救市是无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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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 时间:2008-7-24 8:18:57 点击[0] 评论[]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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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户业主集体断供"追踪 多位市民拨打本报热线,强烈反对政府救市,认为随意断供缺乏法制意识 连日来,本报报道的碧水龙庭68户业主"集体断供"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昨日,仍有大量深圳市民来信来电参与讨论,然而断供者并未受同情,反而被多位读者指责,认为他们缺乏法制意识。有市民明确指出,如果是以断供来胁迫政府救市则是无赖行为。对这些指责,多位业主表示断供是迫不得已。拥有一套房子是人一辈子的追求,其目的也是为了开发商能听取业主要求,按当初承诺对小区配套进行改善。 市民随意断供无赖,政府不应救市 昨日,又有十多位市民来信来电对"断供"发表看法,其中不少市民都不认同随意断供的行为。党先生给本报发来电子邮件,认为"以断供迫救市是无赖行为"。他说,连借带贷付几十甚至几百万买的东西,没多久市场价格缩水两三成,心情之郁闷、之痛苦不难想象,由此产生些不理智、不靠谱的想法也完全可以理解。但如果因此就指望政府出面救市,甚至不惜以断供要挟,说得直白些是一种"愚蠢的无赖行为"。 刘先生也认为,随意断供是社会缺乏诚信体系的体现。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香港不少购房者都成了"负资产",但他们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通过断供来解决问题,因为断供会让他们今后寸步难行。 截至目前,在数十位参与讨论的市民中,仅有2名认为政府应该出手救市,其他全部强烈反对。他们的主要观点是,深圳楼价根本未跌到合理水平,现在救市只能是"助纣为虐",便宜开发商和炒房者。 王先生说,如果极少数人一要挟断供政府就紧张,那肯定会有更多人通过断供来达到救市目的,泡沫越来越大,有一天会出现真的"断供潮",政府想救都救不了。 张小姐说,如果断供就救市,那以后股市亏了政府救不救?在商场买的衣服和鞋子第二天打折了,政府救不救呢?党先生认为,炒房者要求救市,目的无非是让自己的房子好高价脱手。那些声称是自住的也要求政府救市,这种想法可谓"变态"。因为政府救市维持高房价,对自住的人来说每个月还要还银行那么多的钱,和现在不救又有什么不同呢? 银行媒体不宜渲染断供 "从银行数据来看,目前一切都很正常。"某银行信贷部门相关负责人认为,是否要救市,先要分清楚哪些人在喊"断供"。政府出台调控政策肯定看整个经济面,从宏观层面考虑,不是几个人说楼价跌了要断供,就要放松政策。 目前国内主要矛盾是通货膨胀、流动性过剩等问题,从而出现了紧缩政策。现在深圳的房价是不是到了市民可以接受的程度,大家都很清楚。深圳银行一直在监控各项贷款数据,目前并未出现所谓的信贷风险,一切都很正常。一些媒体报道的所谓"深圳断供已过千亿"数据也都是主观臆断的,跟真实情况完全不符。这些情况他们也都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了汇报。 他认为,断供的说法首先就很不严谨;其次,媒体过度渲染断供反而会中别有用心人的套。现在要分清楚,断供的到底是个别现象,还是普遍现象;喊"救市"的到底是哪些人。政府救市,最终受益者不是银行,也不是买不起房的广大市民,而是那些站出来说要断供要救市的那些人。就他个人认为,这些人目前主要是炒房者、开发商,以及和他们关系密切的一些学者。 ■"集体断供"后果猜想 开发商"回购"操作性不强 前日,碧水龙庭楼盘开发商进行了回应。他们认为业主断供目的就是为了要赔偿。对此,业主代表昨日进行了否认。他们说断供的主要原因不是为了钱,而是要开发商对小区配套设施进行完善。 有业主告诉记者,他们就此咨询过律师,集体断供会让开发商也"吃不了兜着走"。如果68户业主继续坚持下去,将会对他们和开发商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本报记者就此咨询了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静。 后果A 业主可能会被无限追讨 徐静说,从法律层面来说,如果选择"断供",就属于主动违约,就要承担相应责任。银行会通过法院冻结"断供"者的房产,然后进行拍卖。如果拍卖的房产款项抵扣不了房贷以及因"断供"产生的罚息、诉讼等其他费用,则将会通过冻结业主其他财产来进行追讨。因为目前内地还没有出台个人破产法,所以银行可以在任何时候向业主催讨。 按照银行的规定,房贷属于"利滚利"性质,这个月还不清,会把因此产生的利息加到下个月里,直到"断供"者全部还完。此外,"断供"业主的个人信用也会产生严重污点,今后消费和再次贷款都会受到种种制约。 后果B 开发商被银行要求回购 由于碧水龙庭是一手房,因此银行可能会要求开发商以"回购"方式来承担担保责任。业主断供后,银行会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其提前还款,并通知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在合理期间内购房人及开发商均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会向法院起诉购房者和身为担保人的开发商。 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因购房人个人无力偿还贷款且其房产也存在拍卖的障碍,法院直接划扣开发商账户上的资金,用以支付购房人所欠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及执行费用等费用。开发商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按照民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购房者清偿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费用。若银行要求开发商承担回购义务,则开发商直接向购房人以约定价格购买房产,支付购房人剩余的贷款余额,再由开发商向购房人追偿。 但在实践中,"回购"操作性不强,比如开发商一般在回购协议中并不约定回购房产的价格,往往会按照原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将房产收回,虽然双方可以就价格进行协商,但实际上往往会比市场价值低。房子的产权属于业主,而银行也无权强制业主和开发商达成回购协议,所以银行通常首先考虑通过法院诉讼,而不是"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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